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为庄河市公安局各派出所招聘公安文职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性质
聘用的文职雇员,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向庄河市公安局派遣的劳务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庄河市公安局警察的带领下,从事公安辅助性工作。
二、招聘数量
本次招聘文职雇员50人。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7日至1996年7月7日期间出生),具有庄河市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
(三)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自愿从事文职雇员工作。
(五)身体条件:
1、身高:172cm及以上,175cm以上优先;
2、体重:体重不低于50千克。身体须匀称,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不得聘用。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视力:双眼裸视力均在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4、嗅觉:正常。
5、听说基本能力: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无口吃,原则上会讲普通话。
6、身体综合条件:无肢体功能障碍;无纹身;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严重静脉曲张,无重度扁平足(平脚板);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六)符合上述条件且为复原军人及先前从事过公安工作的人员优先录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吸食毒品历史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参加或曾经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有纹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