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防城港市留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安全保密开展监察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联合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留置对象看护人员80名,其中男性65名,女性15名。公开招聘简章如下:
一、留置对象看护人员岗位职责、性质任务
防城港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时,在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管理下,履行留置措施看护工作职责任务;没有看护任务时,在防城港市公安局组织管理下,开展训练、执勤、巡逻等警务辅助工作,履行应急处突及备勤工作职责。留置对象看护人员履行留置措施看护工作职责任务时,实行全天候24小时轮流值守勤务;没有看护任务时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进行集中统一军事化管理。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
(三)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8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出生);
(四)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现公安机关辅警人员,以及具有散打、拳击、游泳等体育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招录条件;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保密意识、安全意识、服从意识;
(七)身心健康;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殊性,男性身高须在170cm(含)以上,女性身高须在160cm(含)以上;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少年管教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4.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受到法律制裁、党纪政纪处分的;
8.现役军人;
9.在读普通高中(中专)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
10.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原则及主要程序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发布招聘公告、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放弃或者缺席参加本次招聘的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均视为放弃报考和聘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一)身份待遇
1.本次招聘的留置对象看护人员身份性质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开展勤务工作,不办理编制手续。
2.聘用后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间接受岗前和业务培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聘用人员在岗期间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及有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个人现实表现,表现优秀的可以考虑续聘。
(二)工资福利待遇
1.留置对象看护人员月应发工资标准3500元(含个人缴纳部分的“五险”)。
2.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五、报考程序
(一)岗位查询
报考人员自2018年7月26日起,可通过防城港市人才网 (http://fcg.gxrc.com/),防城港市网上公安局(http://www.fcgga.gov.cn)查阅招聘简章等相关招聘信息。
(二)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工作日的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报名咨询电话:0770-6126282,联系人:徐警官。
2.报名地点: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69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大楼政治部727室)。
3.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报名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退役士兵需携带《退出现役证》,其他人员提供可证明相关身份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填写提交《防城港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附后)。以上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另交近期1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报名及后续招聘各个环节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
(2)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理解岗位职责、性质任务。报名所填报、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