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1.民主公开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二、岗位职责及招聘名额
法官助理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案件的排期;
(二)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
(三)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工作;
(四)协助法官调查取证;
(五)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办理保全、鉴定、评估等工作;
(六)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裁判指引等参考资料,整理和分析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七)列席合议庭讨论案件;
(八)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
(九)接待当事人;
(十)协助法官开展调研、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录入和相关流程的办理;
(十二)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的职责。按照本院法官助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法官助理招聘名额:法官助理5名。其中女性2名;男性3名(因文书送达、外出执行等工作岗位适合男性)。
书记员职责:在法官、法官助理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诉讼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参与诉讼;
(三)承担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担任案件庭审笔录、合议笔录等记录工作;
(六)做好庭审的录音录像准备工作;
(七)校对、印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八)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九)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按照本院书记员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书记员招聘名额:书记员5名,其中女性2名;男性3名(因文书送达、外出执行等工作岗位适合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