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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之民法

    日期:2014-02-28 14:32: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六、民法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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