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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30、31日银行初级考试考前需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5-05-22 15:21: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五、违规违纪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监考人员有权要求考生退出考场:

      1. 考生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2. 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3.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5.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10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 互相传递草稿纸等的;

      3. 不按规定上交,将演算草稿纸及准考证带出考场的;

      4. 恶意操作电脑设备、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场秩序的;

      5.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6. 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 抄录和拍摄试题的;

      8.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9.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的;

      11.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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