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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明市2014年三支一扶招考公告

    日期:2014-05-14 20:49: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六、待遇和保障政策

    市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在岗待遇和保障政策按省“三支一扶”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毕支〔2014〕1号)文件执行。

    (一)在岗待遇

    1、服务期第一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1800元,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3、市属高校可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引导本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

    (二)期满政策

    市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取得《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可参加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自然减员空岗,可用于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市、县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在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市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核准相关手续。各地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设置“专门岗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招考,或按规定采取“考核聘用”等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5、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七、管理服务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市、区)公务员局(“三支一扶”办)。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迁。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各县(市、区)公务员局负责收集、改签(备注“参加三明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并保管。

    (二)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三支一扶”办负责对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保管,年度和期满考核、表彰,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安全健康管理和期满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毕业生服务岗位、提供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及时跟踪了解毕业生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注重发挥毕业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为本地毕业生之间工作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重视安全健康管理。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担负起“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全、健康等服务管理的领导责任,经常督促落实、检查指导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异常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四)规范协议解除。“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10〕13号)文件执行。

    (五)有关服务证书。“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后报送省“三支一扶”办,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核发《福建省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享受省级“三支一扶”的同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八、经费保障

    市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社会保险等费用,到两区服务的由市财政和毕业生服务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到县(市)服务的由毕业生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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