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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考试:《农村政策法规》要点四

    日期:2014-06-11 11:04: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43、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44、就业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45、税收政策:

      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

      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46、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7、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48、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9、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0、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5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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