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简章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改善基层村级组织队伍结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业,决定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任职。选聘简章公布如下。
一、选聘数量
省市联动选聘大学生“村官”共511名,其中栖霞区10名、雨花台区5名、浦口区10名、江宁区172名、六合区270名、溧水县14名、高淳县30名。
二、选聘对象
1、省内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省外“211工程”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包含民办二级学院毕业生);
3、省外普通高校南京籍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鼓励符合选聘条件的南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投身到本地的新农村建设。
三、选聘条件
1、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2、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态度认真,能如期毕业;身体健康。
3、年龄在3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参加江苏省、南京市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等活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报名者统一登陆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进行网上报名。各考生报名时直接报考到相应区县,并注明是否服从市内调剂分配。
(二)资格审查。由市选聘办统一组织各有关区县对高校毕业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选。考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选聘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笔试。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考务工作由市选聘办具体组织实施,分数线我市统一划定。
(四)面试考察。市选聘办统一组织各有关区县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笔试的人员进行面试、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和递补人选。
(五)体检。由市选聘办统一组织,各有关区县具体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六)公示。将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七)决定聘用。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农村工作特点,录用高校毕业到村(社区)工作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女生录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五、政策待遇和保障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二)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从起薪之月起,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统一政策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
(三)从2010年开始,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经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四)区县、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经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五)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在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落户在任职的区县政府所在地。
(七)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首次满3年,考核合格,本人自愿,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继续聘任。
本《简章》由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5-83151701,8361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