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新一轮辽宁全面振兴实践,在基层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后备人才和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建立健全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2〕3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辽宁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211”工程的实施意见》(辽组通字〔2014〕68号),经研究,辽宁省2015年继续从省内外普通高等院校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现就选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数量
选聘对象为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选聘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组织纪律观念强,吃苦耐劳,作风踏实,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3、优秀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共事,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4、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5、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6月25日之后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6月25日之后出生)。
6、身体健康。
2015年全省选聘大学生村官500名。
二、选聘的方法步骤
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定向报名,资格审查。省外高校毕业生,从中华先锋网(www.zhxf.cn)、辽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下载填写《2015年辽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资格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邮寄到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邮编:110822,电话:024-23128933),考生电子照片(JPG格式,文件名为考生身份证号码,照片大小不超过30KB)发送到人才工作处电子邮箱(Lnxp2015@163.com)。省内高校毕业生,由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报名工作,按照规定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报名人员资格审查情况报告、《2015年辽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报名申请表》、《2015年大学生村官推荐报名人选汇总表》(附件3)、考生电子照片等有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填写《申请表》必须真实准确。大学生村官的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选聘工作全过程。考察时,发现填报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选聘资格。大学生村官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
2、统一考试,择优筛选。省委组织部对各高校推荐上来的大学生村官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后,提出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考试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依据笔试成绩,分别按照各市选聘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组织考察,决定聘用。省委组织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组织纪律观念和学习成绩等方面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确定初步人选。之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集中体检。体检合格的,由省委组织部委托有关高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查实不适合作为大学生村官的,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后,由省委组织部确定选聘人员名单。
4、岗前培训,签约派遣。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以省情概况、政策理论、领导科学、基层工作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落实大学生村官工作岗位。培训结束后,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用合同,派遣上岗。
三、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贫困县原则上不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社区)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落实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具体代偿程序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61号)规定执行。
4、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
5、被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社区)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我省参保事业单位和企业正式录用(聘用)后,其缴费年限与在村(社区)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衔接。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具备条件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2〕3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县乡公务员缺额情况,每年从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拿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
8、服务期满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期间表现,有计划地把大学生村官招聘到编制空缺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引导国有企业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工作人员。
9、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创业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0、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四、管理和服务
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负责。安排到城市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工作管理及考核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考虑到基层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和管理创新的需要,尽可能把选聘的女生安置到城市社区任职。
1、落实岗位,接转关系。大学生村官到农村工作,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到城市社区工作,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社区主任助理职务。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大学生村官,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大学生村官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
2、签订协议,明确权责。大学生村官人选确定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大学生村官在村(社区)工作期限为2年,聘用期间必须在村(社区)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可以组织大学生村官参加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集中性工作,也可以到信访、综治等岗位进行锻炼。
3、提供条件,搞好服务。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安排大学生村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要完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员干部、农技人员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带制度,帮助他们熟悉基层情况,学习群众工作方法,克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要实行大学生村官安全责任制,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大学生村官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五、组织实施
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为党和国家培养干部人才的重大战略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培养党政后备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现新一轮辽宁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重大意义,着眼长远、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人才培养的战略工程抓实抓细抓好。
1、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辽宁省大学生村官工作协调小组在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领导,形成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省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强化指导督促、落实配套保障等职责;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工作管理主体的作用,抓好管理考核、教育培养、激励表彰、有序流动等具体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直接管理;村(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引导符合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高校宣传网络,对我省今年选聘范围、程序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踊跃报名参选。注重引导重点院校毕业生,理工类特别是涉农专业等基层急需专业毕业生报考大学生村官。同时,指导各高校按照《关于2015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大学生村官人选推荐申报工作。
3、严肃选聘纪律,确保风清气正。整个选聘工作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做到坚持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严格纪律不放松,实施全程阳光操作,提高选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特别是考试考察等关键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选聘工作风清气正。
附件: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2015年 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