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河池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河政办发〔2010〕4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15号)要求,决定组织实施河池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全市11个县(区)和43个市直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895个岗位1208名工作人员。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基本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公开招聘其他条件要求
(一)中专(含中技、高中)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必须为河池市。
专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必须为广西。
本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不受限制。
(二)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须在河池服务期满或服务满2年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人员。
2.报考定向招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岗位的,报考者只能报考本人工作地所在县(区)的岗位,不得跨县(区)报考。
(三)报考“定向招聘部队退役士兵”岗位的,生(兵)源地或户籍必须为河池市。
曾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部队退役士兵”,已被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 部队退役士兵”的岗位。
(四)报考“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的,报考者只能报考本人随军驻地所在县(区)的岗位,不得跨县(区)报考。随军家属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河池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可以报考,现已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不得报考。
(五)港澳台居民报名时按《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桂事业单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7〕863号)和《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到内地事业单位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按《计划表》所列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方式直接联系。
(六)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2018年4月8日前取得毕业证、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七)使用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县级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招聘的岗位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需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员纳入单位岗位设置总量。聘用期间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八)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8日至2000年4月8日期间出生);报考县乡及以下岗位人员、“部队退役士兵”岗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4月8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资格)以上资格人员、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报考定向招聘“驻河池部队随军家属”岗位人员〔招聘对象为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河池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报考定向招聘“1999-2007年选拔大中专毕业生村官”岗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2年4月8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1967年4月8日以后出生)。
(九)具体岗位报考条件以《河池市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见附件1)为准。本次招聘岗位涉及到的专业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专业目录(见附件2)。
(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已录用为公务员、聘用为河池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2年(含试用期内)或未满原报考岗位服务期限要求的;
6.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服务期、现役、录(聘)用年限、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8年4月8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