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公开选调县城学校教师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县县城学校教学需求的实际,经学校申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面向全县教育系统选调89名任课教师到实验中学等4所县城学校任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选调学校及岗位数
学校 | 小计 | 科目 | 备注 |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物理 | 化学 | 政治 | 历史 | 生物 | 体育 | 音乐 | |||
实验中学 | 35 | 9 | 9 | 3 | 4 | 1 | 3 | 2 | 1 | 3 | ||
一中 | 20 | 4 | 4 | 4 | 2 | 1 | 2 | 2 | 1 | |||
一小 | 24 | 9 | 9 | 5 | 1 | |||||||
三小 | 10 | 2 | 5 | 1 | 2 | |||||||
合计 | 89 | 24 | 27 | 13 | 6 | 2 | 5 | 4 | 1 | 6 | 1 |
三、参加选调对象
现在我县任教的在编在岗公办教师(未入编的特岗教师不在选调范围)。
四、选调条件及要求
㈠各类别条件
1.初中选调的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且从事初中教育工作三年及以上的现任初中教师;同时,近三年来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近三年来获得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表彰的各类(期末考、中考)考试成绩奖、县级及以上课堂教学或教学技能竞赛奖的教师。
2.小学选调的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且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现任小学教师;同时,近三年来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近三年来获得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表彰的各类(期末考、小学毕业检测)考试成绩奖、县级及以上课堂教学或教学技能竞赛奖的教师。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或正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2.因违反师德师风规定,被调查处理的;
3.三年内有一学年病假、事假(含离岗)累计30天及以上的;
4.三年内没有教学成绩的教师(不含因产假而导致某学期没有教学成绩的女教师);
5.三年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6.新招聘合同期未满的(不含2012年特岗教师且已转岗位人员);
7.代课或曾经代课人员转为公办教师后在农村边远山区任教不满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