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5岁周岁以下(1981年5月4日至1999年5月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及部分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5月4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县(区)、乡镇的部分岗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高中、中专及大专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5月3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的招聘范围:在贺州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城市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等项目。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期或服务时间计算,以2017年5月3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八)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岗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2017年贺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附件1)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经贺州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招录(聘)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间未满两年(含试用期)的;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须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方可报考。证明可在考核前提供。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7年5月3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招聘原则及主要程序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环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