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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开招聘协管员简章

    日期:2016-09-27 16:28:39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力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执法协管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
      (一)招聘协管员人数
      招聘人数:50人(其中男性40人,女性10人)。
      (二)招聘岗位
      招聘的协管员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按比例统一进行调配。
      1.规划监察协管员15人,其中男性12人,女性3人;
      2.国土监察协管员10人,其中男性8人,女性2人;
      3.城管监察协管员25人,其中男性20人,女性5人。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普通高等院校国民系列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含复退军人);
      2.具有河池市各县(市、区)户籍或在河池市服役的复员退伍军人。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2.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者特别优秀的复退军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3.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形象良好,无残疾、口吃、重听、色盲、颜面及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纹身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4.优先聘用条件:
      (1)复退军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获营以上单位授予优秀士兵、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营以上单位技能竞赛获奖者、士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院校国民系列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
      ①党员、获优秀学生干部、有驾驶证者;
      ②规划管理、国土监察、城市管理、警察、司法、法律、体育、建筑等专业院校毕业者。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30日共4天,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报名地点:河池市江南东路29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78-2259028,18077808868;
      3.报名要求:应聘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口证明、毕业证。另有士兵退役证(退伍军人)、党员证明、驾驶证、优秀学生干部等证件的,需一并提供。
      应聘人员报名时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供A4纸复印件一份。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报名者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交近期1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报名工作和资格审查由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二)面试。
      比次招聘采取结构化方式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仪表气质、语言表达、相关知识、综合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核政审
      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政审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出资自理。
      因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考核政审合格者予以聘用。
      五、待遇、聘用方式和管理
      (一)待遇
      协管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简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保障的其他福利。
      1.工资待遇:在工资基数1800元基础上根据学历上浮20%-25%(以上工资数额含“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数额,不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数额);
      2.五险一金: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负责购买聘用人员简易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聘用方式
      1.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二年。
      (三)管理
      1.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单位相关制度对聘用协管员进行管理。
      2.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每年度对聘用协管员进行年度全面考核。
      六、附则
      (一)凡在报名、面试和体检、考核政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二)应聘人员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的,由负责联系人的工作人员如实登记,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三)招聘事宜由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聘协管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年9月27日


    附件: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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