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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广西北海市市直教育系统教师招聘314人公告

    日期:2021-03-22 16:39:09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导读】广西启仕事业单位考试网发布:2021广西北海市市直教育系统教师招聘314人公告,更多关于广西事业单位招聘的内容请关注广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以及启仕微信公众号(gxqs101),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为满足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用人需要,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13〕115号)以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及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北海市市直教育系统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市直教育系统计划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314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22日至2003年3月22日期间出生)。个别急需招聘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在符合岗位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中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3月22日及以后出生)、博士和高级职称可放宽到45周岁(1975年3月22日及以后出生)。

    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岗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2021年北海市市直教育系统教师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计划表》中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仅限高校毕业生报考。上述高校毕业生包含2021年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与国(境)内高校毕业生同期毕业的应届或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视同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应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含试用期内的);

    6.服务期限未满的北海市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含市辖县区);

    7.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已录取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10.根据《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桂高法会〔2018〕13号)文件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1.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说明:

    1.学历说明。

    ①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毕业生须在2021年3月22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2021年7月30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③国外学历学位经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认证证明的,可视为具有与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不出具认证证明的,一律不予以承认其具备任何合格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由考生在报考时提供。

    2.考生报考建议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如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由此造成考生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出现纠纷以及不能如期按招聘程序完成招聘或者聘用审批后无法按时到岗而取消聘用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3.根据《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桂高法会〔2018〕13号)文件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工作经历、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21年3月22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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