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遵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四)招聘对象和年龄要求:
1.从县区聘代课人员中招聘:经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且属公办中小学在职在岗代课人员(以下简称县区聘代课人员),2018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均可报考。
2.从县区临时代课人员(经我市县区公办中小学聘请且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职在岗临时代课的人员,包括县区临教人员、镇聘代课人员等)(以下简称县区临时代课人员)中招聘:现在我市县区公办中小学任教,截止2018年4月12日连续教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2018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均可报考。
3.从社会青年中招聘: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12日至2000年4月12日期间出生)。
属县区聘代课人员、县区临时代课人员报考的,只限报现任教学校所在县区的岗位,不得跨县区报考。
年龄的核定以本人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1.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人员报考的,其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范围;
3.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的,其户口所在地为报考的县区范围。
4.将于2018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前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否则将取消面试资格;且必须在考核前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其他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前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否则将取消面试资格;且必须在考核前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六)普通话水平等级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报考市直学校语文教师岗位的不低于二级甲等);对报考镇及以下非语文教师岗位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女50周岁以上(1968年4月12日及以前出生)、男55周岁以上(1963年4月12日及以前出生)人员不作具体要求。
(七)关于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的人员,按照桂编办发〔2015〕85号文要求,用人单位与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需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备案。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人员可通过考核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八)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附件1《2018年度钦州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2《2018年度钦州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在职在编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因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禁止报考处理,且未满处理期的人员;原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