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聘用审批备案
(一)使用基本编制岗位聘用审批
1.聘用审批。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直有关学校按照年度招聘计划人数,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百色市教育局核准后,送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再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办理审批聘用或入编后,不再办理递补聘用手续。
2.签订聘用合同。
经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根据招聘单位的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与经公开招考的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百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百政发〔2012〕30号)的第五、六章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二)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岗位备案
1.聘用备案。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11〕18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编外聘用手续,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人社部门备案,由人社部门下发通知同意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人员名单,并抄送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2.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招聘单位的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期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约定期限,聘用为控制数的人员与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桂编办发〔2015〕8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招考纪律
(一)对有下列情形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6.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8.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9.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10.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11.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12.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13.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14.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1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17.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19.在招聘考试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聘用等各个环节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资格审查验证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