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计划一致。
(三)招聘对象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将于2018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前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否则将取消面试资格;且必须在考核前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社会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前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否则将取消面试资格;且必须在考核前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四)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12日至2000年4月12日期间出生)。
(五)具备应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本次招聘考试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8年4月12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