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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秋季广西南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日期:2017-11-29 09:53:06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驻邕各高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5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和申请流程通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文件精神,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高新区、经开区设立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或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4.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所有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注1: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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