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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秋季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日期:2017-10-11 09:30:05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 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www.jszg.edu.cn) 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 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 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 或“不合格” (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 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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