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资格条例》 、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细则(试行)》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 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 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或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桂林、崇左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两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如下:
(一)系统开放时间。
11月6日至12月22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 00—24: 00。
(二)考生网报申请时间: 11月6日至12月6日。
请各市、县(市、区)务必于11月5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报名和认定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