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我市根据各县(区)、开发区中小学校及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的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范围
招聘范围为市、县(区)、开发区教育局主管的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不含教学辅助教师),不包括以上学校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
三、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招聘对象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核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证明(注:由于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在7月上中旬发放给考生,如果个别考生未能在报考单位组织面试前拿到教师资格证书,但已经在教师资格认定所报教育局资格审核合格,可向认定所报教育局申请先开具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的证明),否则招聘单位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具体事宜可咨询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
(三)招聘对象须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所学专业及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应当与招聘岗位计划一致。
(四)对报考乡镇及以下教师岗位的报考人员,专业对口,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免笔试。如确有需要,可由招聘单位商主管部门增设筛选程序,筛选方式和结果公开。
(五)报考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邕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驻邕指驻南宁市城区),且随军家属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使用后勤控制数)人员。
(六)使用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的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社会保险等方面按照(桂编办发〔2015〕85号)文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七)具备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