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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日期:2016-02-01 15:50:05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一)条约继承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与领土等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划分、河流使用等事务,一般应当继承。

    原来对于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所有继承国有效。原来对被继承国领土部分有效的条约,仍仅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

    (二)债务继承

    1.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一般应当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

    2.地方债务不继承

    地方债务,是指地方当局以自身名义负担且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对外国私人的债务、恶债不予继承。

    (三)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继承。

    凡是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出于何地,都用转属继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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