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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国籍与中国国籍

    日期:2016-02-01 15:48:43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一)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国籍的取得方式: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原始取得和继有取得。

    (1)因出生取得

    包括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

    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取得

    因加入取得,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分为申请加入和因法定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

    申请加入,也称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

    因法定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如收养、领土转移等。

    (3)原始取得

    主要是指因出生取得的方式,继有取得主要包括申请加入与因法定事实取得。

    2.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所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一般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中国《国籍法》关于退出中国国籍的规定:

    (1)根据《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a.外国人的近亲属;b.定居在外国的;c.有其他正当理由。

    (2)根据《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根据《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中国《国籍法》的国籍取得的相关规定

    我国反对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我国在国籍的取得上主要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兼出生地主义。

    1.根据《国籍法》第3条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根据《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根据《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4.根据《国籍法》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5.根据《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a.中国人的近亲属;b.定居在中国的;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6.根据《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7.根据《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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