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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录8407人】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日期:2016-03-15 11:30:52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新数据。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考生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注册本人身份及残疾证信息后,由各级残联进行身份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确认后再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

    (二)资格初审

    时间:3月14日17时—3月18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3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8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人员,免收考试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8日9时—4月2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3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二)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三)、(四)、(五)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三)报考行政执法类(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和县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四)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 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五)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

    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三)

    报考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的,考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市以下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设区的市或所辖县(市)。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考试地点。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6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面向少数民族招考职位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省级机关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各级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面试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上述(一)、(二)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三)设区的市以下各级机关其他职位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的比例见当地公告。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省级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市以下各级机关参加体检、考察人员的比例见各地公告。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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