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绩公告。面试结束后,上午面试的综合成绩下午张贴公告,下午面试的综合成绩争取当天晚上张贴公告,张贴公告五个工作日以上。
公告成绩时,考生应及时前往查看,如有问题,及时直接与考点办公室联系进行复核。
二、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及胜出规则,根据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仅人民警察岗位)、体检和考察人选。体能测评、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情形或个人放弃时,只在初次出现的阶段进行一次性递补。
(一)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岗位的考生必须分别由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及其所附标准于2015年8月25日前(具体测评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在思茅统一开展体能测评,测评现场邀请人大、政协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面试确认表。
(二)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市直政府口单位进入体检的考生请于2015年8月26日11:30之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报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招考单位8月27日上午带领考生到签订过体检协议的指定的医院体检;报考省级直管委托招考的市地税系统进入体检的考生,请于2015年8月26日11:30之前到市地方税务局报到,由市地方税务局8月27日上午带领考生到签订过体检协议的指定的医院体检。
报考各县(区)级党群口岗位的考生、报考各县(区)级政府口岗位和乡镇级岗位的考生,请2015年8月26日11:30之前分别与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联系,由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安排具体的体检时间。县(区)的体检可由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直接带领考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也可由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委托招考单位带领考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于2015年9月7日前将体检结果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和体检医院的安排管理,遵守体检纪律,体检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面试确认表等相关材料,由组织、人社部门或委托的招考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体检人员名单在体检前核实验证考生身份,防止替检等作弊现象发生,考生不得有隐瞒病史等影响体检结果的行为;体检结果只能由组织、人社部门或委托的招考单位取回,不允许个人领取,体检结果不能由体检医院直接通知考生,医院方面不允许接受体检人员的个人咨询,考生的体检结果必须保密,对违反纪律的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等相关单位或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做出体检结论前,体检医院如对考生个别项目无法作结论时,可以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进一步检查(因尚未做出体检结论,此时的进一步检查不是复检)。
对在县(区)级医院体检“不合格”或无法得出体检“合格”“不合格”结论的考生,如果考生在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的,必须由县(区)级组织或人社、监督部门人员陪同考生到本市市级医院复检。各县(区)体检结束后,需复检的考生由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及时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以便安排复检。复检不得在原体检医院体检,只能复检1次,且全部项目应重新检查(特殊体检标准提及不得复检的指标项不得复检,其余通用体检项目重新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市级医院不能确定的由市级组织或人社部门指定医院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的考生,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中第4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的规定执行。
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体检中考生反映或举报的情况,要迅速调查核实,在考生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或没有做出结论前,涉及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体检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如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违反纪律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一经发现,体检结果无效,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安排考生到指定的市级医院进行体检1次,体检“合格”以外的结论全部视为体检“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对违纪的考生、医务人员、干扰体检的其他人员等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考生在参加体检前一至二天注意休息,勿熬夜,避免剧烈运动,不要吃油腻食物,不要喝酒,体检当天空腹、憋尿,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需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其余事项也应听从体检医生的安排。
体检费用由考生负担,请考生自行准备。
(三)考察
1.考察方法:体检合格考生进行等额考察。市直招考单位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由市人社局或市人社局委托市直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省级直管委托招考的市地税系统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由市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实施;县(区)及以下党群口、政府口招考单位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分别由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或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委托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2.考察内容:录用考察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对进入考察的人员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职位匹配、报考期间表现等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录用考察按有关规定进行。
为便于考察和提高考察效率,考察过程中需调取考生档案的,根据岗位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开具调档函。
全市的考察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县(区)于2015年9月18日前全部结束,各位考生要密切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根据规定的时间妥善安排,加快进度。如全市的体检考察工作提前结束,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在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前安排我市的录用工作。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拟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签署的用工合同,必须在考察合格后、报批录用手续前自行解除。否则,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三、公示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本市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代码、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等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三)录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普通公务员岗位和公安岗位分别填写《云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纸张规格为A4)一式二份、《云南省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纸张规格为A4)一式三份,将考生的体检材料、政审材料、考察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解除用工合同等相关材料一起上报。
根据档案部门规定,为便于考生档案规范化管理,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录用审批表必须用电子表格打印,表中“照片”空格必须采用插入电子照片的方法,不得再手工粘贴。
市直招考单位考生的上述材料,按组织、人社部门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省级直管委托招考的全市地税系统的上述材料由市地方税务局报市人社局签署意见后报其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各县(区)考生的上述材料,按组织、人社部门职责分工,由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除暂缓作出考察结论及暂缓录用的情形外,全市录用工作拟于2015年10月中旬左右完成。
录用通知下发后,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公务员录用介绍信》等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四、初任培训
根据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有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制定培训方案,拟于2015年10月底左右对全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纪律和相关事宜
(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体现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认真做好落选考生的解释疏导工作。
(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互相沟通,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三)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还应接受面试考生、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
在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网络报名、组织笔试、资格复审、现场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中,各级组织和人社部门具体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面试考官、监督人员、面试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整个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为考生说情、给各类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影响面试工作的其他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
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整个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弄虚作假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请人说情等各类违反纪律的考生,都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整个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过程中,除网络报名笔试费、体检费由考生自理外(网络报名笔试费还可根据规定进行减免),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考生遇到任何部门或单位收费,考生可要求收费部门或单位出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如果没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考生可拒绝交费,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举报,同时还可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五)在整个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过程中,考生必须经常地、及时地登录官方网站查询考录工作进程和工作安排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查看非官方网站的错误信息造成失误或因考生未及时登录网站查询而导致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测)、考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如下: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信息网:http://gwyks.ynhrss.gov.cn
普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puershi.gov.cn
普洱党建网:http://www.pedj.gov.cn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pers.gov.cn
特别提示: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明确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从网络报名开始到录用结束的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不准举办、也不准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笔试和面试培训班、辅导班,不准销售、也不准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任何教材。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举办的面试培训班、辅导班、包过班等各类培训班,均属于培训机构或个人行为。
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工作,组织、人社部门有一整套科学完整的面试方法体系。任何培训机构或个人根本不可能操纵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工作,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举办包过班、协议班等毫无根据。敬请广大家长或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原标题: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普洱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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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普洱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xls
2、2015年普洱市考生须知.doc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