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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日期:2014-11-19 12:21:31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2015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综合管理》

    第一部分 公共行政

    一.公共行政概述:公共行政的涵义,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客体,行政主体的职能。

    二.行政组织和行政体制:行政组织的涵义,行政组织的类型,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行政组织体制。

    三.行政领导:行政领导的涵义,行政领导者的职位、职权和职责,行政领导和管理理论,行政领导体制,行政领导的方式,行政领导者的素质、技能、艺术,行政领导集体的结构。

    四.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涵义和功能,公共政策的类型,公共政策的主体和客体,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政策的评估,公共政策的终结。

    五.行政执行与依法行政:行政执行的涵义,行政执行的原则,依法行政的涵义,依法行政的内容,行政沟通的涵义,行政沟通的类型和模式,行政协调的涵义,行政协调的类型,行政协调的方式,行政控制的涵义,行政控制的方式,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监督体系。

    六.行政方法与技术:行政方法的涵义,行政方法的类型,行政技术的涵义,行政技术的类型。

    七.人事行政:人事行政的涵义,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人事行政的过程,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八.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涵义,公共预算的涵义,公共预算管理的基本模式,税收管理的涵义和特点,非税收管理的形式,公共支出的类型,我国公共财政的体制。

    九.行政改革与发展:行政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行政发展模式,行政发展的新趋势,社会管理的涵义、社会管理的内容。

    第二部分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涵义,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五.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涵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涵义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责任,行政赔偿。

    八.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三部分 综合管理实务

    一.秘书理论概述:秘书的涵义和特征,秘书工作的性质、内容和作用。

    二.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工作机构的性质,秘书工作机构的设置,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和工作要求,秘书部门及其人员的管理。

    三.秘书机构的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办公室管理,公文管理,会议管理,信访工作,督查工作,保密工作。

    四.信息工作与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方法,调查研究的内容、类型和方法,调查研究的程序和步骤。

    五.公文写作概述:公文的主题、构成要素、类型、格式,公文写作的格式和规则,公文主题的特点,公文结构的特点和形式。

    六.公文的写作: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七.机关事务性文书的写作:计划,记录,总结,调查报告,简报。

    八.公文的处理:公文的办理,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整理和归档,电子文件的管理。

    《政法》

    第一部分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基础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一.基础概念: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基础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五.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责任,行政赔偿。

    八.保密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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