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两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是否通过。通过资格审核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3)网上缴费。资格初审合格后,应于2016年3月27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00元。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行放弃报考资格。
同时报考选调生和公务员的,只在选调生报名系统中缴纳一次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于3月25日18:00前申请并办理减免报考费手续。
(4)结果确认。缴费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考生须于考试前一周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期间,如有问题可咨询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三)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报考选调生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为B卷,其中《申论》主要测查报考人在乡镇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6年4月23日(星期六)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23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
3.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
4.符合报考条件的回族考生笔试加10分。
5. 报考人可于5月中旬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6.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分职位按计划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1.5的比例划线排序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如该职位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则相应减少该职位招录人数,并相应增加其他职位招录计划和进入面试人数。因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应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立即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2.面试前集中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准考证、学生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②经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的《2016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③在校期间成绩单;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⑤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证明(其中之一);⑥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结束后原件退还本人。
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或未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推荐的,资格复审不合格。资格复审中出现名额空缺的,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五)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4.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进入选调生招考体检环节考生不得再参加公务员招考面试。
2.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规定体检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
7.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可由招考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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