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范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资格审查、基本身体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名单所列人员。
二、资格审查内容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
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同版照片2张,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样式见《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前资格审查公告》)。报考有计算机、英语、心理咨询师、会计从业、执业医师、护士上岗等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工作的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2011、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样式见《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前资格审查公告》)。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未就业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以及2008年以前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及2009年以后“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报考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招考职位的考生,另需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证明,并携带好本人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面向辽宁生源招考职位的考生,需提供高考生源地证明(样式见《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前资格审查公告》),档案在学校保管的,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出具;档案由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保管机构出具。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革命烈士证、英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考生另须提供所属省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
三、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1.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的;外观存在明显疤痕(指面部和手臂)或存有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的,不合格。
具体时间安排:
时间 | 报考单位 | |
五月十九日 | 上午 | 省马三家劳教所 省关山子劳教所 |
下午 | 大连市劳教所 鞍山市劳教所 抚顺市劳教所 本溪市威宁劳教所 锦州市劳教所营口市劳教所 |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地点:沈阳市第九十中学(原沈阳市第四十七中学,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0号,小北手机市场北走500米)
乘车路线:沈阳站乘123路,沈阳北站乘229、177路公交车在小北二库下车。
六、其他事项
符合以上标准者,视为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合格。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得由他人代办,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从笔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工作另行安排。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请考生保持联络工具畅通。
报考面向辽宁生源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项目。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费用(80元)。
咨询电话:024-86614462(辽宁省司法厅)
024-86601663(监狱系统)
024-88507202(劳教系统)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辽宁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附件: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人员名单.xls
辽宁省司法厅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