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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3-03-07 11:28:34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精神,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全面准确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2、报考人员须为江西户籍或江西生源,或者为江西省内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职位条件要求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限户籍和生源)。

    江西户籍是指公告时已为江西户籍或原为江西户籍,江西生源是指在江西参加高考的考生。

    3、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是指1995年3月12日(含)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7年3月12日(含)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72年3月12日(含)以后出生。此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所有环节。

    4、符合拟报考职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并且该专业的学历(学位)层级要达到职位要求。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如能在2013年9月底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报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在2013年3月12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报考。

    专业分类按照《江西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执行。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符合职位需求及专业分类原则的,经招录机关及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党政机关、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限江西省统一招募且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或农村特岗教师报考的,是指由我省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即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须为全国项目且服务满两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这四个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计算截止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以上明确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均为网上报名的第一天即2013年3月12日。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未满两年(含试用期)的;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实施步骤

    考录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等步骤实施。

    (一)制定录用计划

    各招录机关按规定编制录用计划,逐级报县、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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