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公告》精神,现将武汉市2015年度公安机关(森林公安)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武汉市公务员局、武汉市公安局在报考武汉市公安机关(森林公安)职位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体检编组名册见附件2。
二、体检时间和集合地点
1、时间安排:定于2015年8月7日(周五)、8日(周六)、9日(周日),分三天在武汉进行。
2、集合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职位于当天早上6时20分,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院内集合(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3、具体职位安排:
(1)8月7日(周五),体检职位代码为:
2002001056009 —— 2002001056024
(2)8月8日(周六),体检职位代码为:
2002001056026 —— 2002001056042
2002001056044 —— 2002001056052
(3)8月9日(周日),体检职位代码为:
2002001056003 —— 2002001056008
2002001056025,2002001056043
2002001056053 —— 2002001056072
2002001057001——2002001057002
4、费用标准:
特警职位男性考生390元/人,女性考生410元/人;
其他职位男性考生365元/人,女性考生385元/人。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还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进行相关项目检测。其中,对于视力的检测按以下原则掌握:所报考职位明确为专业技术民警职位的(含特警特殊技能4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所报考职位明确为基层所队民警职位的(含特警和其他特警特殊技能职位),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四、体检结果及复检
1、对心率、血压项目,需要复查的,在当天体检完毕后由市统一组织进行。
2、体检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以及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考生本人。未接到招录单位电话通知的考生,即为体检合格人员。
3、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得复检。
对有特殊情况的女性考生,需于体检前向各组领队和医生申明,除妇科体检项目外,其他项目正常进行。妇科项目补检,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一条解释为准。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市局盖章确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黑色签字笔1支、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2、参加体检的考生按通知要求集合,集中前往体检医院。
3、体检前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体检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请考生自备零钱。
另外,为做好考察前期准备工作,请考生认真填写下列材料:《考生个人自传》(具体要求见附件3)、《湖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考察(政审)表》(附件4)、《湖北省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附件5)、《考生政审信息采集表》(附件6),于8月7日前,将电子版上传至:2926469611@qq.com,上传文件命名格式为“报考职位+姓名”压缩文件。
原标题:武汉市2015年度公安机关(森林公安)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点击下载>>>1-6.rar
1、2015年度武汉市公安机关(森林公安)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
2、2015年度武汉市公安机关(森林公安)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编组名册
3、考生撰写个人自传要求
4、湖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
5、考生信息表
6、考生考察信息采集表
武汉市公务员局
武汉市公安局
2015年7月31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