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诚信档案管理
报考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供招录机关录用考察时参考。
(一)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二)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为半年;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1年;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2年。
(三)报考人员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3年。
(四)报考人员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以及试用期内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