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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甘肃金昌市公务员考试公告(42人)

    日期:2016-03-02 17:37:45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四、笔试

    本次考录工作,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录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1∶5。对永昌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其开考比例报经省考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公务员考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可适当降低。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二)笔试地点

    金昌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考点设在金昌市金川区。应试人员应按照《准考证》标明的考点提前熟悉具体前往线路,避免耽误正常参加考试。

    (三)笔试时间

    2016年4月23日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四)携带证件

    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身份证遗失的应试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身份证。确因时间原因无法补办的应试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五)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于5月中旬向社会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语音查分平台16887777查询,也可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金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五、资格复审

    市考录办在面试前根据网上报名信息(报名登记表),对应试人员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项目服务证和职称证书等)、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照职位条件进行资格复审。本环节递补只进行一次。

    资格复审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2013〕516号),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认定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职报考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对资格复审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

    六、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招录单位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应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市考录办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对永昌县(插花型贫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报经省考录办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市考录办对拟定进行合并的职位,报省考录办审定,对于审定后的职位由省、市考录办公布职位合并方案。市考录办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以及面试时间、地点、所带证件、要求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在金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应试人员根据网站公布的信息按时参加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由应试人员签字确认。

    七、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体检前需进行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

    上述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评(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工作由市考录办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共3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程序。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应及时关注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的有关体能测评通知。

    八、考试总成绩确定

    应试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最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九、体检

    市考录办根据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和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必须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市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市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报考人员,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市考录办核准后,按该职位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体检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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