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陕西外语口语测试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综合素质面试时间相冲,导致3名考生未能参加“省试”,尽管北外表示可以不要求陕西口语成绩并向陕西省招办发函说明,但这几名考生还是一度未能被省招办予以投档。在教育部介入后,经充分沟通协调,相关考生档案全部投出。
这3名考生的问题是解决了,但一个制度性的问题没解决:高校招生本来是高校依据考试成绩来录取考生,为什么非要经过各地的招办?各地招办介入高校招生的权限来自哪里?
教育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这就明确了各地教育部门有组织考试的考务权限和相应责任。而教育部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文件名字就可以看出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而不涉及各地招办“招生工作”,且《实施意见》作为国务院文件,并未明确授权各地招办有介入招生录取的权限。
教育法规定的是,招生对象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只是说招生对象,而未明确提及招生录取权限。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这提及的均是普通高校,而未明确提到各地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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