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
(一)罢免与免职、撤职
罢免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依照地方组织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撤职是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失职公务员所作的一种行政处分。它是一项单方的行政制裁措施。
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它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退休的;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所以,综上,第一、罢免以及撤职是由于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结果,而免职通常不是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第二、罢免与撤职的区分核心在于,前者是权力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者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撤职与辞职
撤职是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失职公务员所作的一种行政处分。它是一项单方的行政制裁措施。
辞职是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只有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因此,辞职申请被批准之前,申请人不得放弃职权,否则须承担失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撤职与辞职最大的差别在于撤职是因为违法行为而被撤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被动的。而辞职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自己意愿,辞去工作,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主动的。
(三)离休、退休 离休、退休是国家公务员由于年老多病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制度。
1、离休。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可以离职休养。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除原工资照发外还享受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休养制度。
2、退休。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凡达到一定年龄和参加工作的年限或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退休。退休人可享受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为止。退休费的数额主要根据原工资数和工龄长短来确定。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离休通常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享有的一种特殊政策,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都是到年龄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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