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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政法干警备考:中国古代史之五代辽宋夏金元

    日期:2015-01-12 09:38: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历史是政法干警文化综合部分的重要考察内容,涵盖内容较为广泛,教育网小编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整理了中国古代史部分的相关知识点,供考生参考。

      第六部分:五代、辽、宋、夏、金、元

      1.政权并立与经济发展

      (1)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封荆国公,故又称王荆公。1042年中进士,知鄞县。以后做过通判、知州、提点刑狱等地方官,颇有政绩。1058年被召入朝,向仁宗上万言书,提出改革的基本主张,虽未被采纳,在社会上却引起了反响。

      1067年,年方二十的宋神宗赵顼即位,他决心变法图强,以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便召王安石回京。1069年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让他主持变法。王安石成立了主持变法的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还选用了吕惠卿、苏辙、曾布等一批新人,开始制订和颁行一系列新法。新法的基本内容为:

      均输法,1069年7月颁行。规定在江浙荆淮6路的发运使根据当地物产状况和政府需求,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在物价低、运程近的地方征购物资。这样,国家就加强了运输的计划性和选择性,限制了商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投机倒把等行为,达到“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的目的。

      青苗法,1069年9月颁行。规定各地方政府每年春正月和五月两次按户等以低息贷粮食或钱币给农民,借贷数目最高为15贯,低额为1贯5百。半年取息2分,随夏秋两季归还。

      因借贷是在青黄不接时发放的,故称青苗钱。青苗法想达到“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抑兼并、济困乏”的目的。

      农田水利法,1069年11月颁行。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工料由当地居民按户等高下分派。如果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借贷。凡可供使用的水利资源而被豪强霸占的要重新疏通。一州一县无力兴修的,可联合若干县共同出资出力。

      募役法,1071年10月正式颁行。即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的人家交纳“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也要出钱,称“助役钱”,其数目较免役钱减半。

      市易法,1072年3月颁行。政府以100万贯为本钱,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当市场短缺时再赊销给商人,由商人销往各地,小商贩赊购时可向市易务交纳抵押物品,半年出息1分。此法是防止大商人垄断,可以平抑物价,并增加政府收入。后来在杭州广州、扬州等地也设置市易务。

      方田均税法,1072年8月颁行。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针对大地主田多税少,赋税不均现象,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据质量好坏,确定土地税额。

      置将法,1070年12月颁行。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固定在1州的辖区,由专人加以训练和统帅。当时称为“置将”。

      保甲法,1070年12月颁行。把乡村民户加以编制,10家为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凡家有2丁以上的出1人当保丁,从中选出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农闲时集合保丁教练武艺,保丁轮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此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与镇压,同时逐步以民兵制代替募兵制,消灭冗兵,增强国防力量。

      教育与科举改革。主要是整顿太学,扩充名额。根据学生成绩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3等。上舍生中成绩优异者可不经科举直接授官。此外还设立了武学、律学、医学,以培养实用人材。科举中废除明经科,只设进士科,取消诗赋、贴经、墨义等考试内容、专试经书大义和殿试策。

      此外,变法还包括保马法、军器监等内容。

      王安石从1069年开始主持变法,其间几次遭到反对派的攻击,曾两次罢相,但由于神宗支持,新法得以推行。1085年神宗死,他10岁的幼子即位,是为哲宗,哲宗祖母高太后(宣仁后)垂帘听政。高太后任用旧党代表人物司马光为相,又起用吕公著,范纯仁、吕大防等人,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大部分新法,贬黜新法诸大臣,停止用王安石《三经新义》作为科举考试的根据,篡改熙宁,元丰时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甚至将神宗时取得的米脂4寨归还给西夏。由于这些事发生在哲宗元祐年间,故称“元祐更化”。王安石被贬后于1086年抱恨死于金陵。

      1093年,高太后死,哲宗亲政,以“绍述”神宗成法为名,于次年改元绍圣,起用新党章悖、曾布为相,贬逐旧党,尽废元祐法度,恢复神宗各项新法,史称“绍圣绍述”。但这时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更加激烈,派系之争越来越多地陷入个人恩怨之中,新法只是他们相互倾轧,扩大权势的工具。徽宗上台后,依然实行王安石新法,直至北宋灭亡。

      王安石变法收到了一定积极效果。新法的推行使部分农民暂时得到了一些实际利益。青苗法抑制了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盘剥,解决了农民的燃眉之急;募役法规定享受免役特权的豪强之家及寺院地主也有所负担,减轻了农民的赋役,使他们在生产上有了更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田水利法对当时农业生产发展直接起到了组织和推动作用。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宋朝的财政困难,一度使收支达到平衡,国库有了积蓄,初步实现了“富国”的目的。置将法和保甲法既加强了对禁军的调整和训练,增加了军队战斗力。又把农民编制起来,防止农民反抗。同时也使之成为保卫国家的重要力量。提高了对辽夏的防御能力,改变了北宋被动挨打局面,初步实现了“强兵”的愿望。

      虽然变法取得了一定成功,但毕竟是失败了。其原因有:第一、变法的各项措施没有抓住当时社会主要矛盾,没有推出解决造成社会危机的“冗官、冗兵、冗费”的强有力措施,只着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治其标,末治本。在执行中,各项措施变成了直接地、巧妙地收取更多赋税和息钱,成了聚敛财富的途径和手段。变法后,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政府经商所得的利润,放高利贷所得利息以及加税和变相加税的收入。变法的某些措施也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活跃,社会风俗随之变化。而变法却以国家政权力量剥夺商人、高利贷者、中小地主及一部分农民的利益,一些大商人,高利贷者又千方百计将自己的损失转嫁到下层劳动者身上,结果谁也无力与政府竞争,只好倒闭,商品经济出现畸形发展趋势。第二,变法缺乏强有力支持。仁宗没有采纳王安石主张。神宗虽有热情,但遇到反对派的攻击就怀疑动摇。高太后扶植反对派,俱废新法。第三,急于求成。在条件不成熟、措施不完善情况下新法匆匆制定,又匆匆推向全国,人们一时不能理解和接受。此外,王安石本人听不得不同意见,用人不当也是变法失败的原因。虽然如此,王安石作为解决北宋“积贫积弱”的改革家,作为唯物主义哲学家、杰出的散文家和诗人在历史上永远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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