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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在就业过程中,除特殊工种外,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益,对此我国宪法与法律早就作了明文规定。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公开歧视女性,或玩文字游戏,将女性拒之于门外,且这种趋势正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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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中过程,歧视女性,不仅侵犯了女性合法的就业权利,涉嫌违法,还制约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现代文明社会蒙羞,更加剧了社会劳动力短缺,造成了劳动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巾帼不让须眉。女性不仅要承担着生命延续的重任,养育孩子,照顾家庭,还要参加社会生产,创造物质、精神财富;正是这些女性为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撑起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半边天”。
就业关乎民生,女性顺利实现就业,不仅仅是女性的事,更关乎其家庭经济收入,关系到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再者,女性在人类延续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其合法的就业权,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与法律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就业岗位日渐增多,正是在此大好形势下,女性就业开始受到了歧视,正演化为社会问题,遭遇“性别歧视”成为众多女性在求职中的“家常便饭”,与时代进步的潮流格格不入。
虽然造成“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除传统观念中的“重男轻女”外,也与相关法律执行不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才导致此不良现象呈日益泛滥。因此,加大对“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从表面看切中了要害,也许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市场经济,企业以追逐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实现此目标,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是其必然的选择;受生理特征的影响,女性劳动者会受到更多的劳动保护,而这种保护完全要由企业来买单,无形之中“招录女性”,付出的成本显然高于男性,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将带来一定的麻烦。
当然,包括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不可推卸;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更多的当是依法纳税、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至于招用多少“女性从业者”,并非是必须的选项;故从此角度讲,企业并无多少过错。
依法治国,理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女性合法的就业权益,依法对其“就业性别歧视”加大处罚力度,也许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却并未斩断其根,让那些违规的用人单位“口服心不服”,也未必就能让此不良现象销声匿迹。
加强处罚力度,不过是治标之策。要有效防治“就业性别歧视”,还得拿出治本策略。显然“治本”,就是让招录女性从业的企业,政府为其额外的“付出”如“生育假的工资”等买单,将社会责任扛在政府肩上。
就业乃民生之本,要切实化解“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需要劳动保护部门依法亮剑,更需政府及时推出治本之策,方能为女性就业扫清障碍。
文/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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