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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改后公务出行须用四种方式保障

    日期:2016-06-01 15:16:55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目前,地方公车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公车改革后,如何很好地保障公务人员的正常出行,确保不影响工作效率,不影响服务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四种方法可以实施。
    公共交通保障法。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在划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同一县(市、区)必须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同时,公车改革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加强与公共交通保障部门沟通,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研究解决公共交通出行遇到的问题,做好普通公务出行保障工作。
    部分公务车辆保障法。车改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救灾、调研与集中公务活动、外事及政务接待、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主要领导机关及专门承担机要交通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可保留机要交通车辆。应急用车保留中,主要领导机关保留数量相对多点,其他党政机关保留数量相对少点。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保留车辆以中巴车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统一管理,不固定给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党政机关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外事及政务接待保留车辆仅限各级接待办和外事办。执法执勤部门按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并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平台公务车辆保障法。组建党政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由公车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集中保障党政机关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外具有执法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和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除公、检、法、司及交通路政部门外,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其他部门保留的车辆逐步纳入中心集中管理。保障中心车辆集中使用、合理调度,并喷涂统一标识。
    定点租车公司保障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法招投标产生2--3家租车公司,实行定点购买服务。要求租车公司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定制租赁,长期租赁优惠打折,以此减少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租车费用,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此次车改,关键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最终实现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基本形成符合改革精神和地方实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通过四种方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基本保证了正常的公务出行,并较好地节约了公务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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