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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5年首修 以“重典治乱”保“舌尖安全”

    日期:2014-06-26 11:42: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朱慧卿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3日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作为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聚焦了全社会的关注目光。这是该法颁布实施5年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进行大修。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也多次攻陷百姓餐桌。2013年3月,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次修法,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网购食品:“吃货”们可以放心了

      在许多学者看来,现行食品安全法在部分重要领域还存在监管空白,如对网购食品就没有作出规定。事实上,足不出户遍尝天下美食,成为网络时代许多“吃货”的选择。易观国际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电商总交易金额达324亿元,同比增长47.9%;食品在网购市场总交易额中的占比提升到2.5%。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修订草案中,网购食品这个“盲区”已被弥补,草案加大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消费者对此普遍“叫好”:48.3%的消费者认为“很有必要”,32.9%认为确保了网购食品规范有序。

      突出两“最”: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强调,此次修法旨在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

      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要设置监管‘高压线’。”张勇说,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首负责任制”也是一大亮点——草案明确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草案还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等。

      分析认为,这将减轻消费者 “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大大提高违法成本,通过“重典治乱”来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记者 孙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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