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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禁“啃老” 多此一举?

    日期:2014-06-26 11:42: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山东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部分规定引争议

      

      双子绘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

      据了解,旧版《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实施15年,近日对其进行“大修”,其中,“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特别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把这部条例的“大修”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认为,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有人认为,针对“啃老”立法有助于弥补法律空白,对“啃老族”起到警示作用。

      据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为了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目前,省法制办正在整理社会各界意见,加快调整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

      碰撞

      可以引导正确价值观

      山东拟立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啃老”现象,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值得肯定。也许立法禁止“啃老”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一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至少警示“啃老”族,父母生活不易,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 赵奇)

      子女不赡养更应禁止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如果继续接受父母的资助,这种行为属于“赠予”,取决于父母意愿,通过立法来禁止实在没有必要。相比而言,子女不赡养父母,才应通过立法来约束。(人民网网友 七禾)

      起到完善法规的作用

      我国的法律对于子女18岁之后,父母是否还有继续赞助、扶助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是有必要的。从法理学上来说,法律不但具有规范作用,还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社会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 马启兵)

      加强社会保障更重要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缺乏现实操作性。禁止“啃老”入法不如入心,相关部门更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济南市民 毕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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