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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在事业单位之中所占比重较少,考点固定,常考点为法律渊源以及法律关系,关于法律渊源考试之中会考察:法的渊源包括?或者法的制定主体?对于法律关系考察考察方式较为灵活,不仅考察讲义原文还会考察案例结合。判断是否为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
(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宪法: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法律:本处所提的法律,是狭义概念范畴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大种类。
行政法规: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由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2015年立法法对于此进行了一部分的修改,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等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这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法规:这是专门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的,即在我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实行,并且由当地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
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休。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甲和乙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2、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义务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作为卖方的甲有义务按时交货,有权利收取货款,作为买方的乙有权利要求甲按时提供货物,有义务按时支付付款。3、客体。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后,作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货物就是客体。
备考技巧:首先对于法的渊源这一块的备考,对于讲义上所给的知识点要牢固记住,除了背诵记忆除外,主要是要把握细节知识点,在考试之中对于这一部分的知识点,考察较细。例如:设区的市人大及人常可以制定哪些法规,还有自制法规报批准的问题。这些考察的点都是对细致的要求,因此,在一块的备考,建议大家在学习时结合历年题目,细心的对比学习并且牢牢把握。然后是法律关系的备考,法律关系考察是结合案例,案例的判断较为简单,看一个关系是否为法律关系,看是否有法律规范调整为前提,有就是没有就是。
二、宪法
宪法是我们国家较为重要的法律,效力也是最高的。里面规定了国体、政体、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但宪法考察较为简单在事业单位之中。考试常为讲义原文考察,一般情况下;基本不会涉及较深内容,考察常考点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国家机关之中各个机关的职权对比。
例: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尊重宗教自由前提是在法律允许,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4、人身自由权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劳动权——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妇女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以及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1.所有制经济形式
我国所有制经济形式包括:
(1)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
(2)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混合所有制经济
2.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2)私有财产权
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国家机关
故此学员在备考之时可以根据讲义背诵,在背诵之时要注意的问题为细致的掌握,对于宪法的复习方法最主要的就是记忆性和记忆的精确性,记忆性强调的是宪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比如民法、刑法更侧重理解,而宪法主要都是记忆的内容,宪法本身内容较少,按照宪法法条,宪法的正文部分只有四章的内容,熟读法条对宪法的学习是相当有帮助的,另外第二个就是记忆一定要非常精确,而不是大概的记忆,学员在复习时,要时刻注意细节掌握,在关键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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