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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殊正当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殊正当防卫首先应具备一般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具备防卫的意识;
4.防卫对象:不法侵害本人;
二、特殊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时,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1.行凶
行凶是指指重伤,这是一种缩小解释。
(1)这里的“行凶”不包括轻伤害。
(2)这里的“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
2.杀人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杀人。比如投毒杀人,不能使用特殊正当防卫。
(2)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比如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对此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抢劫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抢劫。比如灌醉方法抢劫。
(2)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包括转化型抢劫,但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4.强奸
(1)不包括非暴力强奸。例如麻醉方法强奸。
(2)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5.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6.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暴力程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包括非暴力和轻微暴力。因此,不包括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2)人身安全: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性自由,不包括人格、名誉。
三、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四、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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