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西公考-公共基础知识必知考点:物权变动知多少 - 公共基础 - 公务员考试网-广西人事考试网-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国考报名/成绩/培训辅导-启仕教育官网
  • 欢迎光临启仕教育官方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 > 正文

    2019广西公考-公共基础知识必知考点:物权变动知多少

    日期:2019-03-18 11:42:51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小编推荐>>>
       点击加入☞ 公务员考试QQ微课堂:375749510
       
    点击加入☞ 事业单位备考QQ群:255064073
       点击加入 教招备考QQ群:674221423
      
       点击加入☞教师资格证考试交流QQ群:954599629
       点击加入 广西公考事业企业招聘QQ群:691168488

        扫码加入公务员、事业单位、教招、医卫、银行考试学习交流微信群

    公共基础知识是公考类考试的必要知识储备,也是事业单位考试、银行招聘、教师招聘、医学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等众多公考都会考到的知识,因此,加强对公共基础知识的积累是很有必要的!启仕教育特推出公共基础知识必知考点系列,将每日更新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帮助考生备考之用。推荐下载>>>启仕·必胜公考APP获取更多公考学习资料,随时随地名师在线答疑,让你备考无忧!现在下载APP还有免费课程礼包可以领取!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我买了一栋房子或者一辆车子,那么我什么时候能够享有所有权呢?这个问题就会涉及到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物权变动。这个知识点比较的简单,只要掌握了精髓就能成功解题。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标志

    (一)动产的公示:交付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物权变动的标志,牢牢掌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就能够正确做出答案,接下来,我们可以做一道题目来小试牛刀一下。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按照物权法:

    A.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转移

    B.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转移

    C.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也已转移

    【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甲乙没有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扫码下载【启仕·必胜公考APP】获取更多最新公考资讯

    启仕教育友情提示:海量公考资讯尽在启仕教育官网http://www.qs101.com/


    启仕教育公考微信二码
    启仕简介启仕荣誉联系我们媒体关注法律声明免责声明人才招聘合作加盟
    Copyright@ 2012 www.qs10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启仕教育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04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