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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江西事业单位复习指导:农村基层工作常识汇总(三)

    日期:2014-03-14 09:41: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35、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6、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37、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9、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4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相应条件外,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41、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42、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微信号:jxqs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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