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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江西事业单位复习指导:农村基层工作常识汇总(四)

    日期:2014-03-14 09:43: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43、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44、就业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45、税收政策: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6、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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