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师的社会救济工作,如资遣******军队散兵游勇,接收、履行旧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和履行烟民、游民、妓女,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从1954年起历次宪法都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开展生产自救,实行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我国现行社会救济工作包括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
(1)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宣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③原******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2)农村社会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体中供养和分散供养。②对农村中便宜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向高层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四)社会福利和优抚制度
1、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务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群体服务等。
2、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五个条例,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指示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05年底,全国1800多个县不同程度开展此项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20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助到农民个人。
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拟定的〈关于开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恢复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改变农村缺攻少药的情况,是一项迫切任务。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将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半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2007年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省考】省考报名职位表备考指导 【汇总】黑龙江人事考试网:3月各地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红领决胜系列24天完胜备考计划 更多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qstp://hlj.qs1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