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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解析正当防卫疑难点

    日期:2014-03-29 14:55: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马上开始,最近已经陆续出了一些公告,在此,吉林也为大家准备了一系列的备考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同时符合五个构成要件才成立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存在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3.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4.意图条件:主观上是防卫;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想着重分析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时间条件,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在不法行为持续期间进行防卫,过早,过晚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如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结果把李某打伤后转身离开,这是李某便尾随张某,从背后偷袭,把张某打成重伤,这个案例就不符合时间条件的要求,因为张某的伤害行为已经结束。再比如,一天李某潜入张某的车中,等张某下班后准备开车时,李某用刀威胁张某交出身上皮包,李某被迫交付皮包,李某拿到皮包后,打开车门迅速逃跑,此时,张某开车加速向张某撞去,将跑到50米开外的李某撞成重伤,并拿回自己的皮包,这个案例就符合时间条件的要求,因为如果是谋财的不法侵害,尽管不法行为已经结束,这个时候,只要还有夺回财物的可能性,就可以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过早或过晚实施防卫行为一般会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另一方面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要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说,别人想侵占你的财产,结果你的防卫行为造成了对方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就不符合限度条件,属于防卫过当,比如小明发觉王某正在偷窃自己的钱包,摸出水果刀一刀刺死王某。

      但是,刑法中又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权,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问题是,这里的抢劫包括转化型抢劫。比如,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在盗窃某工厂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拔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李某操起身旁的三脚架把窃贼当场打死,李某的行为是已然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窃贼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盗窃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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