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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常识易混知识点梳理

    日期:2014-04-01 10:44: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区域

      直辖市:天津、北京、上海、重庆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海南省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人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即属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内的人。

      遗赠:也是以立遗嘱的形式,但是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将遗产分给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的人即为遗赠。

      期间

      诉讼时效:民法中的称谓,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追诉时效:刑法中的称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诉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诉讼时效有具体的发生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后,只是暂停计算,即之前经过的时效人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可,且事由发生后,之前经过的时效作废,重新计算。   【省考】省考报名职位表备考指导   【汇总】黑龙江人事考试网:4月各地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红领决胜系列24天完胜备考计划   更多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qstp://hlj.qs1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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