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光临启仕教育官方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 > 正文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日期:2014-04-02 14:06: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4、共有即两个以上的人对物的所有,包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家庭关系为共同共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份额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视为等额共有。对共有物做重大修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或全体的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

      6、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7、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另约定除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约除外。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8、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9、担保物权指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吉林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启仕教育公考微信二码
    启仕简介启仕荣誉联系我们媒体关注法律声明免责声明人才招聘合作加盟
    Copyright@ 2012 www.qs10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启仕教育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04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