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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日期:2014-04-02 14:06:00   来源: 启仕教育   编辑: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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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出题的热点,在民法包含的四大民事权利中,有一种叫物权。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物权法中的内容很多,单纯看物权法来识记知识点耗费时间太多,因此现为大家将物权法中可能考到的知识点做一个总结,帮助大家节省备考时间。

      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还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主要指自物权;还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的是不能移动的物或者移动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物,一般指房屋、生长的农作物等。

      2、物权的变动。本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两条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出题最多的内容,总结为:物权变动的效力和物权合同的效力不等同。合同的效力看合同有无成立,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看不动产是否登记,动产看是否交付,与合同效力无直接联系。

      3、动产的变动一般看交付,与有无登记无关。但是有一类特定的物有些不同,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虽然仍以交付为变动的形式,但登记作为其对抗的方式。

      4、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或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严重时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5、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国家所有即全民共有。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三种所有权形式: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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