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中,诉讼时效常被考到。诉讼时效的中止又是诉讼时效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应引起高度重视。很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无法把握诉讼时效的内涵,进而无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及情形,给备考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吉林名师从诉讼时效的内涵、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三方面加以解读,供大家参考。更多考试备考资料、招考信息可以到吉林官网查看qstp://jl.qs101.com/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定义十分简单,但理解十分晦涩。我们可以将诉讼时效简单地理解为“保质期限”,就如买了个今天生产的面包,保质期限是两个月,两个月之内可以食用,过了两个月的保质期限,面包就变质变坏,就不能吃了。诉讼时效也是如此,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后,法律赋予自己向法院申请判决的时机,错过了这个时机,法院就不予保护了,即法律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符合下列特点:
首先,中止的事一定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定是发生在第十五个月的第一天到第二十个月最后一天之间。
其次,中止的事情发生后,导致诉讼期间的暂停计算,如中止的事情是第十六个月第一天发生的,那么两年的诉讼时效即算了十五个月,还有五个月未算。